原以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即通常所说的“年终奖”是否应在测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计入“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能算作问题,但今天发现,网上居然也众说纷纭。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前十二个月工资”是否包含“年中奖金”,网上有律师说是“不包含奖金和加班费的”。相信有很多企业也是愿意看到这样的解释,所以这样说的还不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实际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七条中已经明确说明了“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其中最为重点的在于“货币性收入”,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条中相关内容,所有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员工的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福利等等,都应该计入“平均工资”范畴。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给某员工每月2000元交通补贴,直接随工资以货币方式发放,那么这2000元的交通补贴也是要计入”月平均工资“中的。所以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建议充分考虑各项福利的兑现政策,比如交通补贴可以在限额内凭加油费发票进行报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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